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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護本公司所有客戶權利,請用戶於申請前詳細閱讀下列契約條款:


第一章 服務範圍
1. 乙方同意申請租用甲方 ADSL 上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方同意提供乙方 ADSL 上網服務 。 本服務共分為撥接型 ADSL 及固接型 ADSL 兩種 。

2. 乙方使用本服務之線路服務,須同時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 ADSL 電路,若乙方非於亞太電信電路涵蓋範圍內時,甲方得代為向其他 ADSL 電路出租業者(以下簡稱替代電路供應商)辦理申請替代電路,而所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依乙方與電路供應商間之約定辦理,如發生任何糾紛,概與甲方無涉。
第二章 申請程序

3.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4.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 一 )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二 )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5. 乙方 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甲方得有權拒絕乙方申請。
6.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

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二、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等資料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三、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
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三章 異動程序
8.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外,依規定得以電話申請之項目,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9.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替代電路供應商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變更。
10. 乙方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繼承更名之規定。
11.乙方申請遷移線路,應申請移機手續,並由甲方配合協助電路測通。
12.如因異動 附掛之市 內電話辦理一退一租或更名或繼承更名,乙方需同時辦理前述相關異動事項。
13.乙方得將其對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轉讓與他人。乙方於辦理過戶時,須無欠費之情事,並由乙方及受讓人 ( 以下稱丙方 ) 持經雙方簽章之異動申請書及丙方應附之相關證件向甲方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自完成異動日起丙方承受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過戶後,丙方若於乙方立帳期間內申請退租,其相關退費方式須依甲方之會計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之。
14.乙方擬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於預計終止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及填具終止服務申請書並註明停用日期,否則視為繼續租用本服務並有支付服務費之義務。
15.除甲方之 ADSL 自有電路外, 如因電路暫停服務而導致 ADSL 連線服務無法使用等情形,乙方不得申請暫停本服務,且仍應支付上網月租費。
16.乙方使用替代電路供應商之電路,若自行與該業者辦理異動時,需同步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不負責其後之線路穩定度。
17.如乙方 使用替代電路而向其替代電路供應商申請異動 ISP 或終止原替代電路,則甲方接獲該供應商通知後,並經通知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四章 服務費用
18.乙方同意本服務最低租期為一個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甲方取得乙方終止服務申請書正本之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19.甲方提供之服務範圍為 ADSL 上網服務,甲方於提供服務範圍應完成相關網際網路設定,但用戶端非甲方提供之上網設備的安裝、設定、維修等項目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20.本服務之上、下行速率係指線上傳輸速率( line rate )即為最高可能之資訊傳輸速率( data rate )。乙方申請變更連線型態、連線速率、變更 IP 數量、連線單位時,應繳納異動設定費。
21.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納服務設定費,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上網月租費。
22.乙方申請辦理更名手續者,需繳納更名費。
23.乙方申請變更上網傳輸速率時應補、減收相關費用之差額。
24.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
25.本服務費用不含 ADSL 電路費用,乙方需自行負擔 ADSL 電路接線費及 ADSL 電路月租費。
26.甲方對本服務各項費用有調整權利,甲方應於調整前一個月於甲方網頁上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收費標準繳款。
27.郵寄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依原登錄地址所為之寄送視為已送達。
28.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服務,並視同乙方自行終止租用本契約。前項所欠各項費用應自保證金及預繳款內扣抵計算之,不足之數,乙方仍須繳納。
29.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30.乙方使用本服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31.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掣發收據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應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32.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本服務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上網月租費,但停話期間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33.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月租費。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依本契約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34.乙方租用之本服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電路月租費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電路月租費為限。連續阻斷時間未滿二十四小時,不予扣減。連續阻斷時間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十五分之一之電路月租費。
35.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五章 服務內容
36.( 1 )乙方之電路由亞太電信提供時,本服務之啟用日與電路啟用日相同。乙方之電路由替代電路供應商提供時,本服務自替代電路供應商 ADSL 電路供裝完成後第五日起(啟用日)開始計算上網月租費或以乙方自行於甲方網頁上,登錄開通本服務之日(啟用日)開始計算上網月租費,以先完成者為準。價格依甲方網頁公告為準。
( 2 )乙方於啟用日前應先行確認替代電路供應商 ADSL 電路已完工及測通,並備齊系統應有之各項設備及完成相關設定後,即可自行上網登錄以使用本服務,如前述應辦理之事項未完成,而乙方已自行上網登錄開通者,仍以乙方上網登錄之日為啟用日,但未能如期於啟用日使用本服務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
37.本服務將依甲方規定核發乙方 Internet Protocol(IP) ,甲方核發 IP 予乙方後,得根據用戶實際使用 IP 數量之情形,調整或收回部份核發之 IP ,以符合經濟效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乙方終止使用本服務時,甲方得收回核發之 IP 。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38.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發送垃圾信件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者,除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不經乙方同意,停止本服務且不予退費。
39.乙方同意甲方可能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之錯誤、遭第三人侵入等,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40.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41.於申請本服務後,乙方同意甲方可向乙方發送商業廣告及各種商品之促銷活動,或僅將乙方資料作甲方內部之統計分析之用。
42.郵遞主機服務帳號下的磁碟空間,僅提供暫時儲存功能,乙方應另行備份資料於用戶端設備,甲方對郵件磁碟空間得視業務需求機動調整或刪除超過個人郵件容量之多餘郵件,以維護服務品質。
43.甲方將盡最大努力維持系統及網路正常作業,惟因網際網路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故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乙方如因擷取使用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44.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權均歸屬於甲方或其他有權之個人、組織、公司或團體所有,乙方僅得於甲方授權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向乙方要求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
45.如乙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得逕行停止本服務或終止本契約。因乙方違約所致之損害或涉及任何糾紛爭訟者,應由乙方負責 ( 包含但不限於人員處理費、訴訟費、律師費及營業損失等 ) 。
46.甲方倘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於甲方網頁上公告及書面通知乙方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47.乙方逾期未繳款,經甲方催收後仍未清償,甲方將自動停止乙方連線服務,並只停留甲方網頁,並將乙方帳號保留三個月,三個月內若乙方未繳清欠款辦理復線,甲方可正式刪除乙方帳號,且連同個人加值服務一併取消(個人郵件)。
48.如因乙方之網路問題致影響甲方其他客戶使用上網服務權益時 , 經甲方向乙方通知並提出證明後 , 若乙方仍無法即時處理 , 甲方將暫停提供乙方服務 ,俟 乙方解決問題並經甲方確認無誤後 ,再 予恢復提供服務 , 暫停期間內乙方仍應支付上網月租費。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49.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50.本服務終止時,乙方向甲方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服務將一併終止。
51.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52.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向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53.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54.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章 申訴業務
55.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甲方服務專線: 4058-0999 。
第十章 附則
56.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7.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申請人簽章 公司/團體用戶蓋章
 年  月  日